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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看法】业主以房屋漏水、车辆被盗为由拒缴物业费能否获法院支持?

案情简介:

刘某为某小区业主,多年来一直未交物业费。物业公司多次催缴无果,遂诉至法院,刘某辩称其房子自从2013年入住就开始漏水,多次找物业维修,物业公司称不是自己责任,车辆停放在小区楼下被盗,查监控有死角,所以拒缴物业费。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原告如约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理应如期交纳物业费。关于被告辩称室内漏水问题,属房屋质保责任,应向物业报修,由开发企业在保修期内维修,并且与本案属不同法律关系。关于被告辩称车辆被盗问题,物业公司没有车辆保管义务,被告也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未尽到一般性的安全保障服务,被告不能以此为由拒交物业费。原告诉请有理,应予支持。

解析

业主与物业企业之间签订的是物业服务合同,并非商品房买卖合同,当房屋出现质量问题时,业主应要求合同相对方(即开发商)承担责任,一味要求物业方处理,久拖不治可能会导致超过质保期限,最终只能自费处理。

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未签订车辆保管协议,没有车辆保管义务,物业公司的安保义务为是指物业公司应履行合同所列条款的一义务,在合理限度内切实保障业主人身财产安全,被盗案件具有突发性,物业公司做到了合同中约定的定期巡逻,也积极配合了公安机关的侦破工作,业主不应过分苛求物业公司赔偿被盗损失,更不应以此为由拒交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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