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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看法】饲养动物造成人身损害,饲养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原告从小区4号楼1单元门口从里向外走,刚走出单元门向左拐时,便被被告饲养的黄色导盲犬追扑,原告为了躲避导盲犬的追扑,被身后的栏杆绊倒在地,致使其右胳膊严重摔伤。原告受伤后被告才赶到现场将导盲犬控制住。原告摔倒受伤后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五三医院治疗,诊断为:原告所受损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至今尚未痊愈。综上,原告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现原告因被告饲养的导盲犬追扑而摔倒受伤,被告作为导盲犬的饲养人及管理人,应对原告的损伤承担赔偿责任。

问:因导盲犬追扑受伤饲养人是否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违反饲养动物管理规定,在遛狗时未给狗佩戴狗链或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给他人造成损害,作为动物饲养人和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也不能证明原告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故被告并不存在不承担或者减轻承担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所以被告认为原告有重大过失,应承担较大责任的抗辩理由,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法眼观点: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未对饲养动物采取安全措施的,比如未牵狗绳、未带狗嘴套的动物导致他人损害情况,那么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绝对的侵权责任;但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损害,可以减轻侵权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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