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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看法】物业公司未与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业主以此拒交物业费是否合理?

案情简介:

2014年初,被告购买商铺从事服装经营,接受原告提供的物业、供水、供电、供暖服务,自2015年起以各种理由再未交纳物业费、暖气费,原告多次催要无果。被告辩称其不知道原告公司,未与业主及业委会签订合同,费用由原告单方面计算,没有通知被告召开任何会议,也没有尽到义务。

问:被告辩称是否被支持?

法院判决:

原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物业管理费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暖气费1832.6元,因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其与原告没有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没有接受原告服务,只愿意交纳卫生费、管理费,不应交纳物业费的主张,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

法眼看法:

物业公司虽未与该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但在物业管理局进行了备案,为全体业主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业主接受了物业服务企业所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后,则应按照实际发生的服务价格向物业公司交纳相应费用,拖欠物业服务费的行为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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