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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看法】业主因对表决事项不明确要求撤销业委会相应行为获法院支持

【案情简介】

2020年8月7日,丹东市元宝区金海XX花园新区和江畔XX两个小区共同召开金海永安XX小区第三届第一次业主大会,共同成立业主委员会并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同时对关于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重新确定物业服务公司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议案进行表决。选票中相关表述为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重新招聘物业公司,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合同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经业主大会考核评议通过后,签订正式物业服务合同,合同期限三年(已公示业主审议)。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于2021年10月9日根据表决结果向原物业公司发出《解除聘用通知书》。2021年10月12日,XX业委会在丹东日报发布“小区物业招聘”广告,载明:“丹东金海永安XX小区业主大会决定,以公开招聘方式选择物业服务公司。报名截止日期10月18日……”。

王某等36人认为业主并未对解聘原物业企业进行表决,业委会向原物业公司发出《解除聘用通知书》侵害了王某等36人作为业主的合法权益,遂将业委会起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业委会相应行为。

【法院判决】

业委会提出其向原物业公司发出《解除聘用通知书》,是依据金海永安XX第三届一次业主大会决议内容所做。 王某等36人主张其在提案一处画圈是没看懂选票上的内容,以为是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票,只在一处画叉。金海永安XX第三届一次业主大会决议程序是否规范,关乎业委会向原物业公司发出《解除聘用通知书》是否正当,亦是应否撤销《解除聘用通知书》的重要事实。业委会提交关于新成立金海永安XX第三届业主委员会的报告可知,涉案小区在召开业主大会时未提前15天通知全体业主。虽在选票上表明重新招聘物业公司事项已在开会前公示审议,但业委会在一审庭审时表示已公示审议是仅在选票上体现。第一次业主大会决议的选票名头为“丹东市金海永安XX第三届业主委员会选票”,选票内容上半部分为业主委员的候选名单,多项事关全体业主切身利益的重要提案连接在选票下半部分,选票对多项提案内容没有予以强调。2022年年底,金海永安XX小区召开第三届业主委员会第二次业主大会,大会对有关选聘物业服务公司及继续遵守第三届一次业主大会决议的事项予以表决,同意票为411票,不同意126人,弃权125人,应参会人数为867人,同意人数没有超过总人数的半数,可见该小区业主对有关重新招聘物业公司的事项争议较大,第二次业主大会表决结果印证了第一次业主大会决议程序确有瑕疵。基于第一次业主大会对提案一表决程序不当及现如今较多业主不同意重新招聘物业公司,对业委会的上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眼看法】

业主委员会在组织业主大会召开时应当按照相应程序进行公示。对于重新招聘物业公司等事关全体业主切身利益的事项,业主委员会应在征求意见前公示提案内容并在选票上对表决内容加以强调,以便全体业主明确表决事项,充分真实地表达意愿。否则,业委会的相关行为将因损害了业主合法权益面临被撤销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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